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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購屋者$8,000 退稅的優惠快截止了
歐巴馬為了振興房市﹐ 提出首次購屋者$8,000 退稅的優惠﹐但只限於2009年12月1日前購買自住屋者。陳女士聽說有人請會計師幫忙申請延期此優惠到明年﹐且已經獲得成功的事﹐非常興奮﹐便向本公司查證這是否可能。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事﹐如果了解該法案細節﹐就不會有這樣的誤解了。
1﹑ 首次購屋者﹕過去3年未擁有自住屋者。
2 ﹑自住屋﹕度假屋不算自住屋﹐主要住屋才算自住屋。
3﹑ 必須於2009年12月1日前完成過戶交屋﹐只有購買合同不夠。
4﹑ 優惠金額以屋價的10% 來計算﹐最高不超過$8,000。
5﹑ 個人所得(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)若超過$75,000﹐優惠金額即開始遞減﹐
至$95,000為0﹐夫妻則超過$150,000﹐優惠金額即開始遞減﹐至$170,000為0 。
6﹑ 如果3年內出售或更換此主要住屋為其它用途﹐必須歸還$8,000 給國稅局。
7﹑ 如果出租此主要住屋的部份房間給別人﹐依然可符合退稅的資格。
8﹑ 如果買的是雙拼﹑三拼或四拼(due-plex, tri-plex, or four -plex)﹐以自住部份的屋價
比例的10% 來計算﹐最高不超過$8,000。
9﹑ 如果兩個以上的人合買一屋﹐按該屋的屋價的10% 來計算﹐最高不超過$8,000作
為退稅總額分攤給各人。
10﹑如果賣主因提供買家貸款或分期付款﹐為保障賣主權益﹐產權仍登記在賣主名
下﹐依然可符合退稅的資格。
11﹑至親間如父母﹑子女﹑夫妻﹑祖父母﹑孫子女的買賣不符合退稅的資格﹐繼父
母﹑繼子女﹑兄弟姐妹不算。
12﹑購買美國境外的自住屋﹐不符合退稅的資格。
13﹑非美國居民(nonresident alien) 購買美國境內的自住屋﹐不符合退稅的資格。
14﹑繼承或贈與的自住屋不是購買﹐不符合退稅的資格。本欄9月5日"海外資助購屋﹐
別直接匯入"一文特別提醒匯款要小心﹐以免權益受損。讀者可至世界日報網頁
www.worldjournal.com 上面點選“賭城”﹐即可找到此文。
15﹑如果在2009年報2008的所得稅之前購屋﹐可以把2009年首次購屋者$8,000 退稅優惠
報在2008的稅表上﹐提前享受退稅﹐用表格5405。
首次購屋者退稅的優惠﹐原是從2008年房市振興法案(Housing and Economic Recovery Act of 2008)開始的﹐之後延至2009年﹐不但提高額度﹐而且條件更優惠。目前2009年優惠的期間又快截止了﹐是否會再延一年﹖因為房市仍然疲軟﹐延期的可能性很高﹐但是如果延期的話﹐通常也要到12月1日截止前一個月才會提出﹐以免造成短期內的反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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